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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又起風波 新發藥業將申請再審 |
2018-05-26 |
歷時近8年,山東新發藥業有限公司與浙江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業秘密案又有新情況。這件被稱為“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的法律糾紛中,新發藥業日前表示,將針對此前的刑事和民事判決,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和再審請求。 新發、鑫富兩藥業公司均是制造和銷售D-泛酸鈣(維生素B5)的企業,在市場上一直處于競爭關系。回溯事件緣起,2008年12月,新發原職工姜某某及6名鑫富的原職工,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及破壞生產經營被浙江臨安市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判決該罪名成立。該刑案中3被告人上訴,2009年二審維持原判。 這一刑案的判決結果后來成為鑫富起訴新發商業秘密侵權的緣由。鑫富藥業于2010年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將新發藥業訴至法院,該案一審判決新發藥業應停止對鑫富藥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并判處其賠償鑫富藥業3100萬元。此后,新發上訴,該案于2014年12月由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中對于被告應停止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判決,但原審的判賠金額被變更為900萬元。 2015年1月27日,清華大學法學院科技文化與競爭法中心組織的一場名為“商業秘密的界定及侵權認定”的專家研討會在京舉行,包括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衛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王平,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北京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瑞華,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今,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程永順,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黃武雙,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馮術杰,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化學和醫藥生物發明審查部部長張清奎,中國醫學科學院醫藥生物研究所教授司書毅,中國石油大學理學院教授袁存光,華東理工大學副研究員王學東共計21位知名法律與專業領域技術專家與會。專家們結合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富藥業)與山東新發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發藥業)之間持續多年的商業秘密之爭,就與商業秘密侵權相關的多個焦點法律問題進行了逐一拆解,并形成了專家法律意見書。 這份意見書認為,用“先刑后民”的方式處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存在很大問題,“由于先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認定了商業秘密犯罪,在其后的民事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就無需舉證,法院也直接采納刑事裁判中的證據和結論,這不同于直接審理民事侵權案件,需由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這對于民事程序中被判定構成侵權需承擔責任的被告是明顯有失公平的”。 意見書進一步指出,刑事中的司法鑒定報告存在程序違法等重大瑕疵,一份由臨安市公安局委托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作出的《技術鑒定報告》,被北京市司法局認定該鑒定報告的程序和鑒定人違規,出具該報告的3名鑒定人出具了撤銷個人鑒定意見或者證明未就相關技術問題發表意見的聲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鑒定意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因此,認定該案商業秘密為非公知技術信息的鑒定報告應屬于無效證據,該技術鑒定報告書不具有證據能力,更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與會法律專家認為,該案的一個關鍵點在于原告鑫富藥業所主張的商業秘密的客體與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的商業秘密客體不一致,即法院判決中所認定的商業秘密內容超過了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屬于嚴重程序違法的判非所訴案件。 根據相關法律文件可知,原告鑫富藥業在一審中明確其商業秘密的客體為“微生物酶法制備D-泛解酸技術”,一審、二審法院所認定的商業秘密客體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產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一審、二審法院據以認定商業秘密客體的證據來源于北京國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下稱國科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國科知鑒字[2007]90號),即“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產D-泛酸鈣及D-泛醇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根據以上內容對比顯示,鑒定機構、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所述的商業秘密客體均不一致。 此外,就商業秘密案,該意見書指出,根據法院裁判文書認定的證據,對于被告人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缺乏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刑事裁判文書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新發公司的使用行為,民事判決書對于待證事實采取了直接推定的方式,明顯違反程序法。根據法院裁判文書認定的證據、案件事實,不符合刑法中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法院對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不能成立。 為此,新發藥業日前表示,將針對刑事和民事判決,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和再審請求。至于這一訴求會否被法院采納,或又為新發、鑫富兩家藥業長達八年的“商戰”結果增添懸念。 |